臺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昇峰 相 對 人 勤賀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吳秉勲 (即被告) 相 對 人 徐秀美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所示2筆借款「年利率」欄,其中關於「110.4.30起 至110.11.29適用2.29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4.30起至『 112.11.29』適用2.29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