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郭名憲即振憲通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郭名憲即振憲通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