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元成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元成美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施加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 的之訴訟而言(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係起訴確認兩造間就設置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 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上之行動通信系統及相關設備之租賃 關係存在,而依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為5年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尚有56個月(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其租金總額為1,036,000元【計算式:18,500元56個月=1,03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0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租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