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清智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