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朱淑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朱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客清潔社即胡智清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4萬1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前開規定,本件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