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施淑美、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魏明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