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金禾千、吳信模即吳青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34號 原 告 金禾千 被 告 吳信模即吳青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21日相識,原相互稱兄道弟,嗣被告不知何故,突然開始於其個人臉書專頁「Frank金 假電影大師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證為說謊濫訟騙子台灣假飛官」公開抹黑造謠,攻擊原告人格,並分別於108年12月7日凌晨4時1分、108年12月11日凌晨1時55分在臉書貼文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致公眾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妨害原告之名譽,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雖有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惟原告以詐術對外佯稱其曾為戰鬥機飛官、好萊塢電影航拍師,其謊言遭揭發後,伊為避免他人再受騙而在臉書上陳述系爭言論,伊已盡查證義務才發表言論,且伊之言論都是針對原告以假飛官等騙人濫告之狀況評論,原告卻把被告發文拆解,以每2則 發文對被告提起1件賠償訴訟,讓被告因應訴疲於奔命,而 原告對伊提起大量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則以無理由駁回,足證伊所述皆屬實情,並非惡意捏造。原告於108年間世貿公開演講自稱是電影攝影 師,拍過11部電影,並在演講中剽竊謝輝拍攝的電影作品「星球戰記」片段,公開謊稱其係該電影攝影師,謝輝並未同意原告使用該電影進行公開演講及招生,原告也因洩漏該電影片段向謝輝致歉,有原告與謝輝之對話紀錄可佐。又考量原告工作性質須經常向大眾招攬學員,甚至有大批粉絲及專屬群組等情,已具備公眾人物之特徵,自應受較嚴格之檢驗與監督,其名譽之保障強度亦較一般人為低,不應以大量興訟之方式使伊疲於往返於院檢,並侵害被告之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 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以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之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 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行為人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評論在概念上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表達之評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之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言論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為真實,而意見表達之評論部分又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論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行為人自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臉書網頁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被告臉書頁面截圖影本附卷可參(見調字卷第15至25頁),足堪採信。 ⒉本件被告附表所示言論,乃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之評論混為一談,其中指稱原告剽竊訴外人謝輝拍攝的電影影片,洩漏保密電影資訊,又對謝輝提告等部分,應屬事實陳述,其餘部分之言論,則為意見表達之評論。 ⒊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6號(被告為吳信模)、110年度偵字第2848號等7件(被告為吳信模)、110年度偵字第4181號(被告為吳信模、鄭宗興)等被訴妨 害名譽案件之刑事不起訴處分書資料可知,原告與謝輝之對話紀錄記載「(原告)我看到合同了,我,我感覺很抱歉,而且我也不知道。之前有簽啊,你有跟片商簽保密協議,我如果知道的話,我是絕對打死不會。這樣子公開那一段的。我很抱歉。(謝輝)你覺得製片公司會看這個嗎?現在事實就是視頻是你外洩,問題在於你。你不把視頻外洩怎麼會有今天這些事,你歲數比我大見識按說應該比我多吧,你畢竟是軍人退役,這些保密協議應該懂吧!這件事你讓我很為難,我辛辛苦苦積鑽的名譽全部毀你這了。(原告)影片並無外流,皆是吳先生誇大說詞,這是3個月前發生的事,直至 今日亦無任何網路討論。我只有傳給他,並無公開,臉書亦設定好友閱讀權限。…(謝輝)是吳洋舉報的嗎?(原告)對,消息全由他一人發出,我也只給過他。(謝輝)你把他電話微信給我,這件事只有他能解決。(原告)當時的情況是我倆關係非常好。(謝輝)要不然這件事情鬧大我會很麻煩。(原告)請告知電影公司,吳先生應與本人現正由刑事告訴糾紛,因此利用本人與他于關係良好時之私下對談誇大解釋為散布電影,實為不實指控,我已進入司法程序,諒電影公司勿因一人之言論而左右視聽。以下兩分文件切勿(千千萬萬)外傳,這會影響我官司的進行,但可對電影公司為佐證之用」等語。再依原告所提出之廣東省佛山市○○區○○○○ 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見本院卷一第429至442 頁)可知,原告在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人士謝輝起訴請求返 還借款,及賠償原告購買之航拍器材價款,謝輝在該民事事件中提出電影星球戰記聘雇合約書抗辯:原告擅自對外洩漏該電影拍攝現場的照片,造成其損失,故其有權扣留原告之航拍器材等語;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因訴訟後與謝輝關係交惡,謝輝確有表示原告剽竊其電影影片作品,益徵被告所稱:原告剽竊謝輝拍攝的電影影片、洩漏謝輝拍攝電影片段,又對謝輝提告等部分,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⒋至被告附表所示言論中,基於意見表達之評論部分,固與事實敘述有間,惟按所謂侮辱,乃指未指定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所謂誹謗,則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之評論混為一談時,自不能將屬於意見表達之評論自事實中抽離,逕將意見表達之評論中之用語,當作抽象謾罵之侮辱。被告所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均為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之評論混為一談,已如前述,揆之前揭說明,自不能將屬於意見表達之評論自事實中抽離,逕將屬於意見表達之評論中之用語,當作抽象謾罵之侮辱,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原告起訴言論 被告貼文全文 1 108年12月7日 凌晨4時1分 金禾千顯然就是「背叛恩師忘恩負義」的無恥之徒啊 Andy就是謝輝老師 這是金禾千發信息給謝輝 示意他是「無辜受陷害、是有理的」 所以提告。他利用提告當成「掩飾說謊的手法」 沒想到在桃園地檢署偵查庭中,金禾千就被檢察官認定是「始作俑者」! 他剽竊謝輝作品就是承認自己能力不足,沒錯吧? 既然用了別人的作品來給自己當「光環」 就等於承認別人的作品優於自己,不是嗎? 而拿了別人的成果卻沒有付出代價,不就算拿人恩惠嗎? 結論就是,謝輝給了金禾千恩惠(事實上金禾千是私自剽竊,從攝影器材展與神同行演講內容可知) 金禾千也因工作有求於謝輝, 看留言下半部就清清楚楚。 由此可見謝輝確實是金禾千的恩師無誤! 既然謝輝給予金禾千恩惠,謝輝竟然又遭到: 一、金洩漏保密電影資訊。 二、金提告詐欺。 所以金禾千顯然就是「背叛恩師忘恩負義」的無恥之徒啊! 既然他不顧社會道義,那麼就換邊發球囉! PS:266網路大律師搞不清楚刑事罪並沒有庭外和解... 2 108年12月11日凌晨1時55分 如果當時知道這個人是這種無恥之徒... 究竟是誰需要看醫生呢? 有個台灣航拍大師把空拍機寄放在大陸朋友那裡 因為自己背叛友誼洩漏電影資訊害朋友失去工作 又逃避侵權責任就要大陸朋友寄空拍機到台灣 現在空運空拍機因為電池有託運限制寄送有困難 當時大陸朋友也因為痛風發作無法幫他寄 因為大陸朋友無法再信任這個人 通知他有需要自己來取空拍機 結果... 大陸朋友被這個台灣大師提告「詐欺、侵占」 後來這個台灣航拍大師請了律師買了機票 還找來不知道大師剽竊電影洩密的人來撐腰 台灣航拍大師寄放在朋友住所很久很久的東西...沒有給保管費、沒有感謝... 只有送他「洩漏電影片段與侵害著作權」和「提告」 看懂了沒有?先做見不得人的事,再提告滅口! 當時大陸朋友就說請自己來取 他非要拿司法出來威脅恫嚇 還請律師? 如果當時知道這個人是這種無恥之徒... 何必開始結交這個人當朋友呢? 大家都有一個交友平衡 請問他何德何能剽竊別人的智慧財產? 不是一個專業大師?怎麼自己搞成賊? 然後到處喊「有人陷害我,抓賊唷!」 這種行為...不要說是人啦!連狗都會唾棄吧! 可憐的孩子,遇到事情只會提告當擋箭牌 他早已經設想好避罪的手法 躲在司法被告提告無辜者 好笑的是更早他的同謀到處說我「被通緝在逃...」 現在換成他打臉說被誣陷被兩岸通緝? 明明行為異常被大陸人士舉發 留言處有大陸維安可疑份子舉報證明 奇怪了,真相怎麼被扭曲了呢? 究竟是誰需要看醫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