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馬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念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