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TEGUH DWIYONO(優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