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詹炳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訴訟代理人 曹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愼博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