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沈正忠、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王靖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沈正忠 被 告 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013元。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正繳納19,013元,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