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億豪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吉亮、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陳佩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億豪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亮 被 告 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呂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93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8,9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至8月間,向原告委託 加工馬帽(噴漆、加裝帽舌;下稱系爭契約、系爭馬帽),原告加工完成後,已由被告委派貨運業者將加工後之成品載走,並在出貨單據上簽名查收。又原告已將111年7、8、9月份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據副聯郵寄給被告,向被告請款,卻遭拒絕履行,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935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加工之系爭馬帽,有「馬帽後方有毛邊」、「彈性漆沒有附著在底漆上面,彈性漆有掉漆的現象」、「彈性漆並沒有噴到下緣」、「馬帽邊緣掉漆」等關於馬帽帽殼的瑕疵,不良率到達百分之30,系爭馬帽有些已經出貨,遭到客戶退貨,共有1800多頂,目前已經將出貨不良部分帶回公司,現留存於公司的瑕疵貨品為630頂。沒有出貨就發 現不良有600 多頂。經被告反應,原告回覆說不是他們造成,並堅持要被告支付全款之後再討論,而不是先處理。原告不處理瑕疵,不應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被告願接受系爭馬帽,但被告遭客戶退貨之賠償損失應由原告吸收。被告有訂單還在進行中,卻被延遲,在這期間原告的承辦人多次打電話給我們客戶及廠商陳述一些不實內容,也影響被告商譽,原告應賠償商譽損失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7月至8月間,向原告委託加工系 爭馬帽,原告加工完成後,已由被告委派貨運業者將加工後之成品載走,並在出貨單據上簽名查收。又原告已將111年7、8、9月份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據副聯郵寄給被告,向被告請款,卻遭拒絕,被告迄今尚未支付報酬等情,業據提出原告公司開立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簽收單據、銷貨憑單為證(司促卷第11-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26-27頁),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堪認定。 ㈡被告辯稱原告加工之系爭馬帽,有關於馬帽帽殼的瑕疵,不良率到達百分之30,原告不處理瑕疵,不應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且原告應另賠償其遭客戶退貨之賠償損失及商譽損失等語,經查: 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分別為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所明定。又民法第493條規定「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亦乃不可違背之法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 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最高法院106 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承攬人完成之工作 存有瑕疵,定作人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承攬人償還瑕疵修補費用,惟須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時,始得為之。 ⒉本院會同兩造及鑑定人莊志安於112年4月18日至現場履勘,鑑定人就被告所主張之瑕疵分別鑑認如下: ⑴被告辯稱「馬帽後方有毛邊」之瑕疵部分,經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1馬帽(本院卷第159頁下方照片),此處可能是底漆打磨重塗再上漆或有雜質所導致,不太可能因為運送過程造成。無法看出是否有重新加工過,如果不是雜質的話可能是局部磨耗之後噴漆,也看不出是否有其他漆在上面等語(本院卷第144-146頁)。 ⑵被告辯稱「彈性漆沒有附著在底漆上面,彈性漆有掉漆的現象」之瑕疵部分,經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2、3馬帽(本院卷第160頁上、下方照片),此為側邊,是有可 能運送過程造成。也有可能是油脂,或是側邊映暈的問題,此處脫漆的機率會比正面的機率大一些。運送過程碰撞擠壓也有可能會造成。此頂瑕疵可能是因碰撞所造成的機率高,因為他的點很小,送運過程或組裝過程碰觸到單點掉漆的機率也大。裝的過程不一定會碰到,彈性漆一般比較不會有刮痕等語(本院卷第147-148頁) 。 ⑶被告辯稱「彈性漆並沒有噴到下緣」之瑕疵部分,經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4馬帽(本院卷第161頁下方照片),有可能就是美工線沒有噴或用美工刀刮除。經判斷此頂應該沒有刮除,有刮除的話不會那麼平整。因為彈性漆是比較偏消光類型等語(本院卷第149-150頁)。 ⑷被告辯稱之「馬帽邊緣掉漆」瑕疵部分,經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5馬帽(本院卷第161頁上方照片),此頂如無重工過,其側緣比較薄,用比較尖銳的東西去刮,彈性漆就會被刮掉,照以往經驗,發現這樣問題就會退回加工廠,重工處理等語(本院卷第152-153頁)。 ⒊本院審酌被告辯稱之「馬帽後方有毛邊」瑕疵(即編號1) 及「彈性漆並沒有噴到下緣」瑕疵(即編號4)部分,經 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1馬帽可能是底漆打磨重塗再上漆或 有雜質所導致、編號4馬帽有可能就是美工線沒有噴或用 美工刀刮除等情,固然可能係原告交付時即具有之瑕疵,然依照被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觀之,被告並未就此二部分向原告反應,以及請求原告修補,依上開規定,被告以系爭馬帽有「馬帽後方有毛邊」及「彈性漆並沒有噴到下緣」等瑕疵,拒絕給付款項,自屬於法無據,要難採取。 ⒋本院另審酌被告辯稱之「彈性漆沒有附著在底漆上面,彈性漆有掉漆的現象」瑕疵(即編號2、3)部分,經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2、3馬帽可能是因碰撞所造成的機率高,因為他的點很小,送運過程或組裝過程碰觸到單點掉漆的機率也大,參酌鑑定人意見,上開瑕疵可能是運送或組裝過程所造成,而系爭馬帽既係被告請第三人載回,再進行組裝,縱使有上開瑕疵,亦難認係原告造回,是被告以系爭馬帽有「彈性漆沒有附著在底漆上面,彈性漆有掉漆的現象」之瑕疵,拒絕給付款項,要難採取。 ⒌本院另審酌被告辯稱之「馬帽邊緣掉漆」瑕疵(即編號5) 部分,經鑑定人勘驗後認編號5馬帽此頂如無重工過,其 側緣比較薄,用比較尖銳的東西去刮,彈性漆就會被刮掉,因編號5馬帽係從被告遭退貨物品中挑出之馬帽(本院 卷第152頁),參酌鑑定人意見,上開瑕疵照以往經驗會 退回加工廠,重工處理,亦即此瑕疵尚稱明顯,被告或其員工在組裝過程中應一望即知此情形,應無再加以組裝之理,因此,依此推論,應認該「馬帽邊緣掉漆」瑕疵係原告交付被告後才遭人以尖銳的東西去刮,造成彈性漆被刮掉,既然無證據證明係原告交付前之瑕疵,則被告以系爭馬帽有「馬帽邊緣掉漆」之瑕疵,拒絕給付款項,亦無可採。 ㈢綜上,被告所指「馬帽後方有毛邊」瑕疵(即編號1)及「彈 性漆並沒有噴到下緣」瑕疵(即編號4)部分,未經被告向 原告反應,以及請求原告修補,被告自不能以此拒絕給付款項;至被告所指「彈性漆沒有附著在底漆上面,彈性漆有掉漆的現象」瑕疵(即編號2、3)及「馬帽邊緣掉漆」瑕疵(即編號5)部分,則無證據證明係原告交付前之瑕疵,被告 亦不能以此拒絕給付款項,是被告辯稱原告加工之系爭馬帽,有關於馬帽帽殼的瑕疵,不良率到達百分之30,原告不處理瑕疵,不應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且原告應另賠償其遭客戶退貨之賠償損失及商譽損失等語,應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8,935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