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秋樺即財發企業社、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李秋樺即財發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鄒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