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蔡正育、程日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77號 原 告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訴訟代理人 陳慧英 被 告 程日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東東當鋪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