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給付報酬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俊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33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給付報酬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給付報酬關係存在。二、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給付約定之8%報酬給原告迄高職統測課程下架止」,事實及理由欄亦未敘明訴訟標的金額30萬元之計算方式,經本院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陳報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之依據,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日受送達後迄今仍未陳報,是本件屬財產權訴訟 ,且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尚應補繳1萬4,1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