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鼎江不動產有限公司、許正易、方淳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05號 原 告 鼎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易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方淳慧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前提出本件之爭點整理書狀,並將 繕本逕寄對造。 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前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 ㈠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8條第3項第3款及第9條之約定,是否有顯失公平之處而無效? ⒈參照內政部制定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並無前開約定,則前開約定是否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而無效?⒉該約定是否壓縮被告與原告報告之訂約對象締約之自由?即該約定是否排除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成立始得請求報酬),與居間契約之立法意旨矛盾,而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倘原告可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為符合被告之較佳利益,即得以委託條件強令被告選擇接受,致被告無取捨權利,原告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為磋商之必要,要難達成系爭契約目的,而與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悖? ㈡前開約定若有效: ⒈該給付是否屬違約之處罰?其性質係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違約金?原告為銷售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實際損害為何?原告有無證據提出以證明已支出之勞力、費用等? ⒉前開約定,若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違約金: ⑴是否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原告是否得更請求遲延利息之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裁判要旨參照)? ⑵原告是否可另行請求所謂預期可取得買方服務費之損害賠償? ㈢前開約定若無效:被告就原告請求預期可取得買方服務費之損害賠償之意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