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0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鼎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易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告
方淳慧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前提出本件之爭點整理書狀,並將 繕本逕寄對造。

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前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

㈠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8條第3項第3款及第9條之約定,是否有顯失公平之處而無效?

⒈參照內政部制定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並無前開約定,則前開約定是否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而無效?

⒉該約定是否壓縮被告與原告報告之訂約對象締約之自由?即該約定是否排除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成立始得請求報酬),與居間契約之立法意旨矛盾,而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倘原告可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為符合被告之較佳利益,即得以委託條件強令被告選擇接受,致被告無取捨權利,原告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為磋商之必要,要難達成系爭契約目的,而與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悖?

㈡前開約定若有效:

⒈該給付是否屬違約之處罰?其性質係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違約金?原告為銷售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實際損害為何?原告有無證據提出以證明已支出之勞力、費用等?

⒉前開約定,若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違約金:

⑴是否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原告是否得更請求遲延利息之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裁判要旨參照)?

⑵原告是否可另行請求所謂預期可取得買方服務費之損害賠償?

㈢前開約定若無效:被告就原告請求預期可取得買方服務費之損害賠償之意見為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