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信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吳信南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