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建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張建偉 訴訟代理人 甘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8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