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宸妤、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周宇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楊宸妤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為給付之訴),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中關於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應返還遲延薪資、國定假日薪資 及特休薪資。」惟未載明前開項目之具體金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費用,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