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楊宸妤、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周宇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楊宸妤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51,855元及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本件應暫繳 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