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謝家渝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052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