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賴心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曾國琳 被 告 賴心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 時主張,被告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5,736元之本票乙紙(系爭本票),用以擔保被告確實履行兩造間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分期契約),並以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於訴訟 進行中,原告當庭表明其請求權基礎變更為契約之法律關係(本院卷第40頁),核其所為之變更,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所用之訴訟及證據資料亦具同一性,且本院已將原告變更聲明之陳述及書狀繕本寄送被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開法條,均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 訴外人亨達企業社買IPHONE手機1支(下系爭手機),並同時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原告,另於分期契約約定自111年1月2 日起分24期、分期總額35,736元,被告每期應繳納1,489元 ,若未按期繳付,經通知或催告未果,應視為全部債務到期並自遲延日起按週年利率16%加計遲延利息,詎被告自第9期 即111年9月2日起即遲延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遲付 之價額已超過全部價金1/5。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含系爭本票)、應收展期餘額表及債務清償通知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7-59頁、第67頁);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又被告係92年8月24日出生,於110年11月29日簽署分期契約時,年僅18歲尚未成年,且僅由其中一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符合民法第77條前段之規定,惟參以現代社會行動電話已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之聯絡工具,國、高中之學生人手一機之情況亦屢見不鮮,再佐以分期契約之分期總價金為35,736元,亦與一般市場行情相當,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應認系爭手機係屬被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依民法第77條但書之規定,兩造間之分期契約為有效。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