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陳宜萱 被 告 張家榛即榛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