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家渝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9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