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原在、吳枬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肖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