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廖芷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廖芷翊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陳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9月間開始交往,嗣兩造於106年間共同購買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原告持分為3分之1、被告持分為3分之2。兩造約定系爭房地出售後,所得價金依持分比例分配。系爭房地已於112年4月12日出售予第三人。被告於107 年及111年間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20萬元,合計24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兩造於111年6月間協議分手,被告承諾系爭房地出售後清償系爭借款。系爭房地已於112年4月12日出售,系爭借款之清償期限即已屆至,原告於112年6月21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給付系爭借款,迄今被告仍未清償,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借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11年6月間分手,並合意各自委任房屋仲介,由鴻運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售系爭房地,並透過各自所委託之仲介居中協調,約定系爭房地賣出後所得價金,逕依兩造持有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分配,而各自支出之頭期款、裝潢費用、傢倶費用、房貸及系爭借款等,即各自不再互相請求,而為債務之免除。兩造達成上開協議後,遂於112年4月12日簽訂系爭房地之買買契約書,並依協議分配價金,原告已免除系爭借款債務,不得再為請求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回。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105年9月間開始交往,嗣兩造於106年間共同購買 系爭房地,原告持分為3分之1,被告持分為3分之2。兩造約定系爭房地出售後,所得價金依持分比例分配。系爭房地已於112年4月12日出售予第三人。 (二)被告於107年及111年間分別向原告借款4萬元、20萬元, 合計24萬元(即系爭借款)。兩造於111年6月間協議分手,被告承諾系爭房地出售後清償系爭借款。 (三)如本院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13日起算。 (四)原告委請律師於112年6月21日發律師函予被告,請被告收受律師函後1個月返還系爭借款。 (五)兩造各自委託之仲介之Line對話如下(原告委託之仲介吳佳樺(文元),下稱「吳」;被告委託之仲介,不知其名,下稱「被」) 1. 112年4月4日 被:陳先生(即被告)說在同意簽約之前,要先確認廖小姐(即原告)250萬的頭期部份要先扣掉給他。 吳:這部分廖小姐不會同意喔,我已經說服她不要扣24萬了。 不適說按產權分配嗎? 被:陳先生說250萬扣掉本來就要扣的,24萬私人借貸部 分會還她 吳:怎麼現在又變這樣? 我們從頭到尾談的都是不扣除任何費用,然後扣除賣房成本用產權3分之1、3分之2下去分配,這也是你和你們店長跟我們討論出來的共識 被:學姊,其實這一切都是女方自己衍生出來的問題,今天陳先生特別提起前2個星期,廖小姐私line跟陳先生要24萬,陳先生有回她,那我的250萬呢?但女方已讀不回,所以呢!我們業務之前談的,終歸是要簡單處理,但是女方提起的,陳先生才引爆。所以麻煩學姊再去溝通女方了。 吳:女方這邊說如果要算的這麼清楚,那頭期款也不到250萬,頭期款是160萬,家俱也沒這麼貴,而且家俱也會折舊,之後也是陳先生在使用,那家俱算45萬,陳先生要扣205萬,我女方這邊付了5、6年貸款90 萬加陳先生欠的24萬,共114萬,扣除之後再產權分 配,如果不想這麼麻煩,就不扣除直接分。 看他要選哪一個 2. 112年4月7日 吳:學姊,陳先生那邊決定如何呢?我們女方同意不扣除任何費用進行產權分配,如果陳先生還是執意不賣,那就只能放棄這組客人繼續慢慢賣 被:剛剛陳先生有說跟廖小姐談過 他提到廖小姐若有意要扣除21萬的部分就可以簽約了吳:21萬是哪部分 被:是他們討論出來的 吳:啊?怎麼回事,我去問問 被:他請我告知妳,麻煩妳跟廖小姐討論了 我剛剛才跟他聊完 吳:是指21萬陳先生要拿走嗎? 然後剩下再產權分配 被:對,從廖小姐要拿的房貸部分90萬扣除 吳:等等 被:(傳送一份資料) 這個是廖小姐那裡傳的 吳:他是要選方案一還是方案二 不扣直接分,他會拿比較多耶 被:他們就是在糾結表面的數字啊 吳:他是要方案一然後90萬貸款那邊扣掉21嗎? 被:廖小姐一直在跟陳先生提及 吳:怎麼不直接不扣除就分,還可以分比較多啊 被:我有說了 吳:廖小姐這邊一直跟他說不扣除在做產權分配 被:陳先生跟我說的不是這樣 吳:是陳先生一直要扣掉他的頭期,所以廖小姐才也會覺得要把自己的房貸拿回來 被:哈哈哈哈,我剛剛也一直跟他說不扣除直接分配 吳:(傳送一份資料) 廖小姐一直都說不扣除直接分,這樣陳先生可以拿比較多,所以妳再去跟陳先生講一下我們這邊OK也不討24萬 可以的話,我們就約簽約 被:我再跟他說看看 吳:陳先生有看懂這張嗎?不扣除他拿371,扣的話365 就不要再算這麼細了,算不完 被:真的,我有說 吳:廖小姐說他們連一瓶沙拉油也在算了 我問號 被:是因為廖小姐有回去拿沙拉油 吳:… 被:讓陳先生覺得她在計較 吳:所以就不要計較了,房子趕快分一分比較重要 被:我在安撫他了 吳:反正廖小姐說她可以不扣除直接分,再麻煩學姊跟他溝通一下 被:我知道了 吳:感謝妳 廖小姐說要扣21萬她就不賣,要就不扣直接分,不然變法拍也沒關係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抗辯原告有請吳佳樺向被告表示免除系爭借款債務之意思,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抗辯原告有請吳佳樺向被告表示免除系爭借款債務之意思,固以證人吳佳樺、吳玥潔在本院之證述內容為證,惟查,證人吳佳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告並未授權我去免除對於被告的24萬元債務等語,證人吳玥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跟被告說原告不向被告請求24萬元借款等語(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2位證人之上開證詞可知,證人吳佳樺、吳玥潔均未向被告表示原告要免除系爭借款債務。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有請吳佳樺向被告表示免除系爭借款債務之意思,則其抗辯原告有請吳佳樺向被告表示免除系爭借款債務之意思云云,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有積欠原告系爭24萬元借款,被告又無法舉證證明原告有向被告表示免除系爭24萬元借款債務之意思,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元,及自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