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峰億、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7號 原 告 李峰億 被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被 告 賴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 者,由該法院管轄。」;又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 、第20條、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臺南市,被告賴明三、賴秀霞之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但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票據付款地係在臺北市中和區,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均同意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