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靖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黃靖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1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