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陳清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陳清舜 吳來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為調查被告陳清舜究是否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臺南簡易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