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舒晶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