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晨銨、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晨銨 被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 ,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