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雅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