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晨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晨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