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舜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