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楓節有限公司、葛本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原 告 楓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本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聞即冠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