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傅湘瑀、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傅湘瑀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97元(本金217,000元,起訴前利息2,49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