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曾士紘、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許晉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曾士紘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463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是本件訴訟僅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本件定113年5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1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準時到庭。(如原告未於前項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 三、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㈠被告資遣原告之證明,請 求資遣費之法律依據。㈡原告任職年資證明。㈢原告離職前6 個月平均薪資。㈣被告欠繳勞健保費證明。㈤補正正確訴之聲 明(請求總金額及項目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