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吳兪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47號 原 告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被 告 吳兪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