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臻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