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柳約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9號 原 告 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米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