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蕭奇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蕭奇佑 訴訟代理人 謝年春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299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005,589元(計算式:300萬元+起訴前利息5,58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99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