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儲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郭蕎萱、郭建男、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胡育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郭蕎萱 法定代理人 郭建男 被 告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曾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