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七О號 原 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岸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 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