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承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秋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柒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柒佰參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