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原 告 甲○○即福隆螺絲工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肆拾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