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五八一號 原 告 三陽消防器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超 訴訟代理人 蔡富美 被 告 甲○○即和六企業商行 乙○○即飲一杯小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