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被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訴訟代理人 游士賢 高維珍 羅培宗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台 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