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一號 原 告 甲○○即福隆螺絲工廠 被 告 鑫達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各按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分別 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簽發之支票二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