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一二號 原 告 惟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雅娟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波 被 告 利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林嫦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吳 森 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