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五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五七О號 原 告 三陽消防器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超 訴訟代理人 曾蔡富美 被 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雄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於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一年間向原告購買消防安全設備,被 告簽發付款人台北銀行台南分行、面額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元、發票日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支票號碼NA0000000之支票一紙作為付款方式,然上開支 票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買賣及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 數給付,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